趙某于婚前購買房屋兩套,并支付購房款。2023年8月,趙某、錢某登記結婚。2024年10月1日,錢某提供結婚證代趙某與甲公司簽訂《房屋委托合同》,約定租期3年。甲公司于2024年10月向錢某支付兩房屋租賃費24200元、物業(yè)費1400元。幾天后,因趙某與錢某離婚,趙某對《房屋委托合同》不認可,稱未授權錢某托管案涉兩房屋事宜,并于2024年10月7日收回兩房屋,對兩房屋換鎖。2024年11月,甲公司將趙某和錢某起訴至槐蔭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房屋委托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還房租24200元,房租押金1400元及資金占有利息(以25600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LPR為利率),支付換鎖費用1100元及違約金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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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辯稱,房屋為自己的婚前財產,錢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這兩套公寓私自托管給了甲公司,并未給自己轉任何費用,要求錢某承擔責任。
錢某辯稱,自己是在趙某的催促下,把兩套公寓托管給了甲公司。房屋即使是婚前購買,自己收取租金也是正當?shù)模瑢儆诜蚱薰餐敭a,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房屋委托合同》解除,趙某、錢某退還甲公司租賃費24200元、物業(yè)費1400元,趙某、錢某向甲公司支付利息、換鎖費200元,駁回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夫妻一方未明確授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需結合《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
日常家事代理權(《民法典》第1060條)
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庭事務中互為代理人,無需單獨授權。若房屋租賃行為被認定為“日常家事”(如滿足家庭居住需求),則合同有效。但若涉及商業(yè)用途、高額租金或非家庭必要用途,可能超出日常家事范圍,需另一方明確授權。
共同財產處分規(guī)則(《民法典》第301條)
若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需雙方共同同意。但租賃屬于“管理行為”而非“處分行為”,實踐中可能放寬要求。若一方單獨出租,需結合租賃性質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管理。
表見代理(《民法典》第172條)
若第三方有理由相信簽約方有代理權(如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歷史交易習慣等),即使實際無授權,合同仍有效。但若第三方或無合理信賴基礎(如明知房屋為共有且未獲授權),則不構成表見代理。
追認與效力補正(《民法典》第503條)
若另一方事后追認,合同自始有效;若拒絕追認,則合同效力需結合前述因素判定。
二、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因素
房屋性質與用途:家庭自住房屋:一方出租可能被認定為日常家事代理,合同有效。
投資性房產或商業(yè)用房:通常需雙方同意,否則可能無效(除非符合表見代理)。
產權登記情況:登記在簽約方名下:第三方易構成善意信賴,合同有效。
登記為共有:第三方需盡審慎義務,否則可能因“應知需共有人同意”而無法主張表見代理。
租金金額與租賃期限:高額租金或長期租賃可能超出日常家事范圍,需另一方明示同意。
交易習慣與歷史行為:若夫妻曾共同出租房產或一方長期單獨管理,可能推定存在默示授權。
三、合同效力認定結論
四、風險防范建議
第三方:簽約前核實房屋權屬、要求共有人簽字或出具授權書。
夫妻一方:明確家庭事務分工,重大財產處分需書面約定。
爭議解決:若合同效力存疑,可通過協(xié)商、調解或訴訟確認效力及責任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