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fā)的《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guī)定》(文末附全文),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這意味著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范圍內,對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擁有了“是否給予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幅度”的自主決定權。
這些行為包括: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2.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后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按照“未按規(guī)定辦理繳存登記”時間的不同而進行不同的處罰:
1.12個月以下:處1萬元以上(含)2萬元以下罰款;
2.12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24個月以上36個月以下: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在36個月以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樣,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后仍未辦理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按照“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個數(shù)的不同而進行不同的處罰:
1.30個以下:處1萬元以上(含)2 萬元以下罰款;
2.30個以上60個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60個以上90個以下: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90個以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有兩類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①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在管理中心下達處罰決定書前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②單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管理中心下達處罰決定書前改正違法行為。